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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器材借用辦法
真理大學運動器材借用辦法
民國88年08月27日88學年度第一次室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0月09日98學年度第ㄧ學期第一次室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便利教職員工生借用體育器材從事體育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教職員工生借用器材應遵照本辦法向體育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三條 本校體育器材已提供體育課教學使用為優先。
第四條 於戶外使用之器材,請至室外器材室借用,體育館內使用之器材,請至室內器材室借用,歸還亦同。
第五條 體育課借用需由任課教師填寫借用單,註明器材名稱、數量並簽名後再由同學憑單領用。
第六條 非體育課借用:
1、 個人使用,以繳交學生證件,填寫借用單。
2、 社團、代表隊使用,應由負責教師或隊(社)長統一借用。
3、 比賽活動,以申請表借用。
第七條 借用器材時,應依先後次序聽管理人員發給,不得爭先恐後或擅自動手取用。
第八條 器材使用後檢查清點並立即歸還,且借用數量以不影響體育課使用為原則。
第九條 所借用之器材如有故意毀壞或遺失時,應照價賠償。
第十條 體育室於必要時得借出之器材立刻追還。
第十一條 天雨或場地濕滑時得酌情停止借用。
第十二條 鉛球、標槍、鐵餅等有危險性之器材,需由體育教師負責指導方可借用。
第十三條 球衣(號碼衣)借用後需負責清洗、曬乾於規定時間歸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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