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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館借租用與費用
運動場館借用及租用規定
一、本校各單位(含本校行政、教學、學生自治單位)需使用運動場館設施時,應由單位於活動七日前繳交活動企劃書及填
寫完整之「真理大學運動場地暨體育活動申請表」,送交體育室辦理借用,經核可後使用。
二、校外機關團體(政府機關、社區團體及公司行號,個人恕不受理)借用本校運動場館者,應附具體活動企劃書或其他相
三、本校開放借用或租用時段及場館使用範圍如真理大學運動場館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所規定。
四、各單位借用及租用本校各運動場館皆應以辦理體育性活動為主,如辦理非體育性活動需由體育室核可。
五、經核可借用及租用本校各運動場館之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活動項目或逕行轉借。
六、使用運動場地時,請攜帶並主動出示核可之活動申請單。
七、使用各類場地及設備如有損壞時,使用者應負賠償或修護之責。
八、使用運動場地時,請遵守運動場地相關管理辦法,各使用單位如違反使用規則時,視情節處以暫停或終止使用。
運動場館收費標準
(一) 淡水校區
(二) 麻豆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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