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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代表隊評鑑
真理大學學生運動代表隊評鑑實施辦法
第一條 宗旨:為健全學生運動代表隊組織運作,鼓勵詳實建檔資料,提昇活動品質。 第二條 評鑑對象:凡經體育室(以下簡稱本室)核准組訓之運動代表隊均需接受評鑑。 第三條 評鑑方式: 檔(20%)、財物管理(5%)、行政配合(20%)等六項評分。 第五條 獎懲標準: 體育總會舉辦之比賽。 評鑑者,則取消該運動代表隊資格。 第七條 本辦法經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