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運動代表隊組訓管理辦法
民國98年10月09日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室務會議修定
民國98年10月23日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體育室室務會議初定通過
第一條 宗旨:為提高本校運動水準,積極培養運動優秀人才,為校爭取榮譽,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隊遴選標準:
1. 教育部分發之運動績優生。
2. 經本校運動績優獨立招生合格錄取者。
3. 公開徵選體能優異或具運動經驗之學生。
4. 舉辦全校性運動競賽,發掘優秀運動選手。
5. 體育任課老師推薦甄選產生。
第三條 組織:
1. 本辦法所稱『運動代表隊』,係指經真理大學運動代表隊組訓小組審議列為學校發展項目
之體育團隊。
2. 每隊設教練、管理若干人,教練及管理由本校專長之教職員兼任。
3. 每隊之隊長,由教練就隊員中遴選之,輔助教練統籌代表隊事務。教練負責練習與比賽指
導事宜,隊長負責全隊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代表隊訓練時間:依訓練季節不同擬定訓練計劃及時間實施。
第五條 訓練及管理:
1. 各項運動代表隊,依組織原則予以適當編組。
2. 經遴選為運動代表隊學生,有參加集訓及代表學校參加各級競賽之義務與責任,且須服從
教練訓練與輔導。
3. 代表隊成立後,應明定訓練時間,盡量避免使用正課以免影響學生上課權益。
4. 練習地點以本校場地為原則,校外練習須由教練或管理率隊。
5. 代表隊訓練期間應確實點名,其勤惰情形由教練負責考核。
6. 代表隊確因比賽需要需請公假時,請事先提出參賽選手名冊及賽程,經體育室核准後給予
公假單,未依規定辦理者核准無效。
7. 代表隊之訓練目標須術德並重,關於競賽真義、運動規則,教練需於平日懇切講解,使其
認識並遵守運動道德,發揮優良運動風範,為校爭光。
第六條 獎勵:
1. 代表本校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大專院校各項運動競賽前六名者(含);獎學金得依得獎人數
分配名額,每名頒發2000~5000元。
2. 代表本校參加全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主辦之各項全國性運動競賽前六名者(含);獎學金得
依得獎人數分配名額,每名頒發2000~5000元。
3. 其他不屬於前兩項比賽性質者,依學生獎懲辦法辦理之。
第七條 懲罰:代表隊員有違反下列行為之ㄧ者取消其資格,並依學生獎懲辦法辦理之。
1. 經常性無故遲到、未到不參加訓練。
2. 不服從指導教練指導。
3. 對外比賽違反運動道德及運動精神惡劣。
4. 破壞隊譽及校譽。
5. 違反團體紀律。
6. 比賽無故棄權。
第八條 本辦法經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