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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真理大學體育室組織章程
民國 民國 民國 民國100年11月21日100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章程依本校組織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為鼓勵師生從事各項體育運動及休閒活動,以培養學生健全人格鍛練強健體魄,特設置體育室 ( 以下簡稱本室 )。 第三條 本室職掌如下: 1、辦理體育教學,運動業務。 2、建立全校各項運動競賽紀錄檔案事項。 3、推行校內、外運動競賽計劃及實施事項。 4、協助本校各單位推展體育活動。 5、配合通識教育中心規劃體育學科教學課程推廣事項。 6、自評體育教學成效。 7、擬定本室各項計畫並督導實施。 8、編列全年度體育經費概算。 9、提供體育設備推廣社區運動業務。 第四條 本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副教授以上專任體育教師兼任之,任期二年,任滿得續聘之。室主任 承校長之命,綜理全校體育運動事宜。 第五條 本室於台北校區設行政活動組、體育設施組,在台南校區設體育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專 任講師以上教師兼任之或派相當職級之人員擔任之。另置職員若干人,均由校長任用之。 第六條 本室因業務需要,得設各委員會,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或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七條 本室室務會議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主任為主席並召開之。主任因故缺席 時,得指定組長一人代理之。 第八條 本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